公司治理

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公司於108年6月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簽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 營業報告書、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12.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 審閱財務報告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111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等,其中財務報表業經委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並出具查核報告。上述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議案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合。
  • 評估內部控制系統之有效性
    審計委員會評估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財務、營運、風險管理、資訊安全、外包、法令遵循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並審查了公司稽核部門和簽證會計師,以及管理層的定期報告,包括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系統是有效的,公司已採用必要的控制機制來監督並糾正違規行為。
  • 委任簽證會計師
    審計委員會被賦予監督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之職責,以確保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一般而言,除稅務相關服務或特別核准的項目外,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務。簽證會計師事務提供的所有服務必需得到審計委員會的核准。為確保簽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係參照會計師法第47 條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第10 號「正直、公正客觀及獨立性」之內容制定獨立性評估表,就會計師之獨立性、專業性及適任性評估,評估是否與本公司互為關係人、互有業務或財務利益關係等項目。112 年5月4日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審議並通過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傅泓文會計師及莊鈞維會計師均符合獨立性評估標準,足堪擔任本公司財務及稅務簽證會計師。

薪酬委員會

依據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組織章程,該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委任之,目前,本公司薪酬委員會由全體三位獨立董事組成。

  1. 定期檢討本公司薪酬辦法並提出修正建議。
  2.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 依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4. 運作情形資訊:

本屆委員任期:108年9月26日至111年9月25日,最近111年度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2次(A),委員資格及出席情形如下:

委員會成員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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